|
法制网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梁士斌 交通运输部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指出,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以及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将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规定指出,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规定指出,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规定指出,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严禁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渡船不得开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