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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7月22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办法》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基金公司)。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年至20年,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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