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讯 记者朱磊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
王庆喜委员说,大气污染防治是当今社会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强烈诉求。
对于修订草案,王庆喜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建议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为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的规定。
刘振起委员说,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新的情况、新的形势,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的关切,紧紧抓住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源头治理,强调综合施策,提出了许多实在、管用的措施,针对性、操作性、规范性都比较好。
与此同时,刘振起表示,修订草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数额偏低,没有很好地体现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的立法原则和意图。建议对这个问题再通盘研究考虑,加重处罚。同时,对罚款的去向、管理和用途等问题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在刘振起看来,修订草案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处罚规定得比较细致,但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仅作了原则规定,这与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刘振起说。
陈吉宁委员认为,法律规定污染治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对地方各级政府怎么用法律约束,让其能够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修订草案几乎没有硬性约束。“建议对于不达标的地区,尤其是长期不达标的地区,应当对地方政府设置更有效的约束。”陈吉宁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