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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鉴于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或民事和政治方面充分保障人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就要求所有的人均能通过有效的途径获得由独立的法律行业提供的法律服务;
    为帮助成员国完成其推动和保证律师适当发挥作用的任务而制定的下述“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并在其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得以体现;同时,不仅应当让律师关注,还应当让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人员乃至全体大众关注。
    任何人都有权请求获得由其选择的律师的帮助,以保护和确立其权利;政府应当保证向其领域人并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提供高效程序和反馈机制,以便他们获得有效和平等的途径聘请律师。
作为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维护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应按照法律和公认的法律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自由地和勤勉地履行职责。律师应当始终忠诚地尊重委托人的利益。
    政府应当尊重,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因职业服务关系而发生的联络和咨询属机密。对于律师善意发表有关陈述,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还是在法院、裁判机关或其他司法或行政当局以职业身份代表其委托人出席时作出,律师均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有权参与涉及法律、维护正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公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