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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苗苗 通讯员孙刚)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专门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今后,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适用地域范围不再限定在城市规划区或者城市建成区,而是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明确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委,并授权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对客运公共交通的经营者来说,今后公共汽车驾驶员运营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违反者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乘客而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违反者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