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距上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已有13年之久,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修订送审稿》中,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除此之外,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同时,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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