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至25日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赤峰市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行使立法权。为编制好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立法计划,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赤峰市现开始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上述事项范围,符合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的依据、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等,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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