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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何晓玲 通讯员高洪娣报道 浙江省林业厅近日修订印发了《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对2013年制定的《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规范》作出调整和简化,并在优化服务、规范变更调整、确保规模稳定、保障补偿资金发放到位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益林变更调整是指因建设项目占用省级以上公益林林地和其他原因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的原则所进行的相关公益林调出、调入工作。
   与原《规范》相比,新《办法》有3个较大突破。首先,放宽了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条件。新纳入的条件包括:流转在前、界定在后且经营者未领取补偿资金的,或因山林权属界定有误存在权益纠纷的,在权益处理到位情况下仍要求退出公益林的;因林地破坏并经依法处理,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公益林建设管理的;1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人工杉木林(主要干线通道两侧除外),权利人要求退出的;经省级有关部门核准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的。第二,进一步下放了办理权限。将涉及林地征占用的公益林变更调整审核办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政府,只涉及林种变更、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益林变更调整审核办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三,进一步精简了申报材料。规定个人及单位申请材料、调整小班查验表及权属证明等材料不再作为申报材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档案材料备查即可。
   此外,在工作职责方面,《办法》要求,经批复同意的公益林变更调整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做好涉及变更调整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资金发放清册及公益林属性、矢量数据库的完善等工作,确保下一年度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位。除按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外,严禁同一项目化整为零,多次办理变更调整手续。发现公益林变更调整工作不到位的,将暂停办理该县(市、区)涉及公益林的占用林地审批事宜。
 
(作者: 何晓玲 高洪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