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其中新规定了国家设“友谊勋章”,以授予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草案一审稿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移至第三条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也可以直接授予。为此,增加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国家级勋章规格更高、更正式,‘友谊勋章’的设立是一种精神奖励与物质激励并存的表现,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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