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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施行,至今已有26年。期间,2004年有过一次小幅修改。
  对于此次修法,法学界以及动物保护人士寄予较多期待。只不过,从现有修订草案来看,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保护措施以及违法处罚等,未能满足近年来不断高涨的动物保护要求。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江就建议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商业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限制条款,增加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法律处罚条款,使《野生动物保护法》成为涉及野生动物的防止虐待法。
  中国疾控中心刘晓宇博士则警告,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病原体的巨大储藏库,历史上众多重大疫病均来自于野生动物。而且,野生动物源性疫病一旦发生不仅不易控制而且后果严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猎杀猎食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
  北京师范大学科学哲学教授田松认为应该从生态文明的高度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利用而保护”实则代表了少数群体的利益,将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蜕变为少数利益群体的保护法,这是莫大的讽刺。
  于凤琴北京绿野方舟负责人于凤琴呼吁,法律不能给狩猎“开口子”,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位学者从不同方面为修法提供了具有一定建设性的意见。
  孙江:《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限制商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禁止网络平台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首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了售购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刑责,首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并且明确了每5年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一次评估等具体措施。相信随着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会有所遏制。
  然而,《修订草案》在野生动物商业驯养繁殖利用规制方面,我认为修订案没有做出充分的考量。
  建议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商业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限制条款。
  1、国际公约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如虎和犀牛等,应禁止任何为了经济和医药目而进行的商业化养殖利用。
  2、对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类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限制和否定。立法取消国家对商业繁殖的支持,转而支持以维持该物种野外生存为目的的少量和有序的驯养和繁殖。
  建议增加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法律处罚条款。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在中国受到虐待的现象非常普遍,云南某动物园做表演的老年大象,一身伤痕累累,是个极端的虐待动物的事例,对年轻游客起非常负面的教化作用。桂林某野生动物商业驯养和繁殖场进行的老虎表演,经常出现驯兽师当着游客的面残酷打骂表演动物的行径。陕西和吉林两地野生动物园虐待供照相用的老虎的劣行,也曾引起国内外的强烈抗议。2011年11头东北虎饿死在辽宁某野生动物园的惨剧,震惊了全世界。
  修订案第55条针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该条法律规定看,修订案并未对虐待、致死动物的责任人做出具体法律惩处规定。而且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不仅仅是驯养和繁殖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社会上所有能够接触到野生动物的人。修订案里没有针对虐待行为的具体条款和刑事处罚措施,这对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建议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规定虐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行为。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成为涉及野生动物的防止虐待法,构成对野外和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另外,关于对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行为的问题,从修订案看没有对利用死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制造其制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样对于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制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禁止和处罚,对于这种行为的存在势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产生不利,因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很多珍贵、频危野生动物面临生存危机。如果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规定,使得很多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死亡后,驯养者和管理者将其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部位制成野生动物制品,用于送礼、打点上级和私自高价卖出。这有可能鼓励手中掌握有野生动物的个人或单位故意制造动物的非正常死亡。所以,有必要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养殖单位对死去的动物出示死亡原因的兽医报告、并对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做具体规定,严格禁止对没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有药用和科学研究意义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制作行为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实施。
  刘晓宇:禁止猎食野生动物防范疫病迫在眉睫
  我国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严重,造成野生动物物种下降,也导致卫生防疫等问题。相关法律修订应严格禁止猎食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病原体的巨大储藏库。历史上众多重大疫病均来自于野生动物。2014年2月西非爆发埃博拉疫情,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截止2015年底已造成一万多人死亡。而造成此次规模空前的瘟疫灾难的病原体被证实就来自野生蝙蝠。医学界公认,埃博拉病毒最初只在蝙蝠群体内部传播,由于蝙蝠接触过的植物果食或其尸体被猩猩、猴子、羚羊等食用,病毒从蝙蝠传播到其他野生动物。但导致埃博拉病毒最终传播到人群,还是因为非洲一些地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当地人通过食用感染埃博拉病毒的野生动物而被感染。
  肆虐的瘟疫使人类付出巨大的代价,埃博拉的爆发再次敲响警钟,动物疫病对人类的威胁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人类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随意捕杀、吃食野生动物都增加了野生动物与人类的接触,促进了疾病的传播。我们必须认识到捕杀和吃食野生动物是极其危险的行为。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由于其传播和致病特点一旦发生不仅会威胁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命,还会迅速发展为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故立法规定严禁捕杀、食用野生动物迫在眉睫。
  除可通过动物传播给人类的埃博拉病毒之外,WHO列出近200种可直接或间接由动物传播给人的传染病。目前,鼠疫、流感和狂犬病等传统的野生动物源性疫病对人类的威胁持续存在,埃博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西尼罗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新发的野生动物源性疫病又不断出现。
  例举其中几种就足以让人认识到吃食野生动物的危险:野生鸟类携带多种病原,其中就包括禽流感病毒。目前已从野生鸟类中分离到高致病性H5N1型禽流感病毒。该病毒已持续在人间爆发,致死率极高。WHO多次强调只要禽流感还在禽中爆发,人类就有被传染的危险。而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野生鸟类被非法捕杀,作为野味被食客食用。这种传播途径如果不尽力切断,爆发禽流感疫情的威胁将持续存在;十年前肆虐我国的SARS最终证实是由新型冠状病毒跨物种传播而感染人类的。第一例SARS病例就是因接触野生动物而被感染。由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人们对其来源、传播途径以及治疗和预防一无所知,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恐慌;人们普遍认为狂犬病都是由犬和猫传播,但事实上野生浣熊、狐狸、狼和蝙蝠等都是狂犬病的自然宿主和感染源。2002年,安徽发生1例被果子狸感染狂犬病的病例。2004年,浙江发生7例被鼬獾感染狂犬病的病例。野生动物传播疾病毋庸置疑。
  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的特点决定了必须从源头切断病原从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的传播链。野生动物源性疫病一旦发生不仅不易控制而且后果严重,只有严格禁止捕杀、使用野生动物才是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最有效的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应该严格禁止猎杀猎食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