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动车醉驾最高罚款200元 今天(5月25日)下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报请批准的修改后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完善《若干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后的《若干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若干规定》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停放、搭乘、加装、牌证管理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如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前方;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医院及学校门前、公共广场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和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等。 《若干规定》同时还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将处以5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则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对这一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时提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醉驾”如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处理,建议予以明确规范。 因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缺乏强制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将导致民事赔偿难以履行到位。对此,《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指引性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