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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未成年人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日前,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此次草案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依据,既保留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又根据实际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记者发现,草案从条例的52条增加到100 条,其中新增39条,删除4条,修改43条,修改完善了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未成年人的权利,全面充实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特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草案着重解决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如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推进学校的公平教育、科学教育和安全管理,严控互联网上网服务,落实对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和救助,完善法律责任等。

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省市的地方法规将未成年人规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四川省条例限定为已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草案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未成年人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分组审议中,黄克艰委员认为,第二条第二款界定未成年人范围太粗,0-18岁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发育、成长阶段有十分不同的特征,法律必须针对这些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如:0-2岁的婴儿洗澡必须由父母或保姆进行,这样他(她)的隐私就被他人知悉,与《条例》第十三条不得‘知悉’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相违”,建议对未成年人按年龄所代表的发育、成长期进行分类。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原则写入了草案总则,并在分则中得以体现。

  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只顾保全自己生命逃离危险环境而不优先组织学生疏散逃避”。

  在“国家机关保护”一章中新增了“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等相关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协议内容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等。

  罗国荣委员建议,在第二章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的职责中,增加和明确以下内容:必须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和所面临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帮教联络员制度。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加强,如可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出规定,明确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接受教育,不能懈怠放任”,文敬委员认为,对学校的责任也要明确,使其不放任对学生的管理、教育,认真履行职责。

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权利

  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分散在众多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中,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集中体现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法规。

  为了让社会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地方法规,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草案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创设了“未成年人权利”一章,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各项权利。

  王书斌委员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应进一步理清各项权利的关系,建议条例第八条对权利先作出解释性规定,第九条以后再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屡禁不绝,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严格控制:一是源头断网。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实际上基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零时后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仍相当普遍。

  因此,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日零时至8时持续切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接入。”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营业延伸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关掉网络接入的“总闸”。这一规定既符合法律精神,又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具有现实意义。

  二是加强夜间监管。夜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上网者的高峰期。文化行政等监管部门因为实行白天工作制,导致这一重点时段成为监管空白。

  为此,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的活动场所必须建立健全视频监管系统和二十四小时专人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非法定营业时间段内持续切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接入。”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草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为“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一年内累计接纳未成年人3次、在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因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等严重情节,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阿什老轨委员建议,在条例修订中应涉及清理、修订有关网游软件生产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调整产业政策。此外,条例中应当明确建立规范网吧监管及对未成年人网瘾患者实施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政府部门应慎重出台扶持网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针对网游市场存在的问题,适当出台规 范性政策,指导网游产业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对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应以“重典严法”,加强管理,建议将目前“三次发现容留未成年人”才取消营业资格的规定,改为“一次性出局”;并制定未成年人监护者人可向违规违法网吧业主追索赔偿的法律规定。

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四川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是犯罪率持续高居10%以上。未成年人法律基本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是最主要的原因。

  法律应当是每一个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必修课”,因此,学校在加强理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等素质教育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法律教育。尽管学校一般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但是至今四川省没有一套有针对性的法律基本知识教材,法律教育仅作为一种宣传,成为学校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

  为此,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将涉及公民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定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律教材,开设法律基本知识课程,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中学、小学法律教材,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培训法律专业的师资力量。”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常识普及的基础上,增加与未成年人联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深度讲解,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罗国荣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