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于5月27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权利。首次要求在农产品产区设定安全监测点,同时划定了禁止生产区。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问题农产品召回制、监管部门的追究制也被写进该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