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审查银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机动车今后需接受防污检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审查了《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后银川市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动车在道路上排放黑烟将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银川市机动车保有量接近35万辆,并以每年2万辆以上的速度递增,而银川市现已登记在册的高污染车辆达6.5万余辆,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造成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年排放量逐年上升,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银川市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在借鉴南京、杭州、西安、青岛等城市经验基础上,今年银川市起草了《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该条例要求,银川市将提高机动车登记标准,杜绝高污染车辆向银川市转移,对未达到银川市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通过机动车年检。 此外,银川市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停放地停放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采用目测、拍摄影像、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的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复检合格。在规定的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超过制造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