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拟分为四级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8月10日消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