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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国企领导失职致资产损失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7日 09时36分        来源:广州日报  杨明    

 

  广州市纪委26日召开学习贯彻《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专题座谈会。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出席并讲话。市纪委副书记严翠芳作《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暂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暂行办法》,今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少数企业领导人急功近利独断专行”


  苏志佳指出,当前广州市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国有企业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少数企业领导人员不思进取、急功近利,搞独断专行、盲目决策,甚至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从2004年至2009年,市纪委监察局共查处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48件46人,其中国企领导23人,占50%。国企领导腐败行为主要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苏志佳说:“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力度,出台《暂行办法》就是着眼于规范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苏志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二是要坚持统筹谋划,增强综合效果。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问责落实。

追责方式包括扣薪免职限期禁聘等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以及附则。办法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种。发生资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为三类:一是扣发效益年薪;二是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三是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或被聘用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办法也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造成企业非正常损失,也就是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时,才应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