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区妇女立法工作实现新突破的重要标志,对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妇女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原实施16年的《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新修订颁布的《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实施办法》亮点主要体现在5大方面:一是执法主体更明确,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细化至县级以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经济保障;二是保障了我区妇女政治的权利。有针对性地在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权益的保障;四是依法保障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如退休待遇问题,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定期安排健康检查等;五是保护妇女人身及婚姻家庭权益。对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措施,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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