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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城市冬季供暖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供需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焦点问题。1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多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保证用热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对于未按照规定,供暖时间或者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

  条例还规定,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期间,影响用热户采暖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用热户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