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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根据《海南省农民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由海南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妇联5个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补充,从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的角度为海南推进农民小额贷款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是扩大了贴息资金适用对象范围。即贴息资金适用个体,由小范围的具有海南省户籍的个体农民(含林业职工、特别困难的农垦职工),扩大到涵盖全面的具有海南省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贴息资金适用集体,由依托海南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到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确定了农村妇女贷款和贴息标准。把农村妇女贷款和贴息标准单列,规定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以更好地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 三是明确了风险补偿发放比例。细化《办法》中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金补偿的规定,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同时规定,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 四是规范了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补充《办法》没有明确贴息、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的规定,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按季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并将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申请报市县确定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林业、渔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再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以更加规范地推动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发放。 五是规定了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办理时限。在《实施办法》中,对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办理时限要求,即,政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以更好的帮助小额贷款借款人自主创业。 六是强化了工作管理职责。过去,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没有具体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的推进。《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由海南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和负责全省农民小额贷款的协调和统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以及绩效考评;由农业、林业、渔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由市县政府负责督促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金融或农口部门为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发动、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和提交本单位的奖补申请所需基础资料,对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职责的强化,有利于防止互相推诿工作,更好地推动海南省小额贷款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