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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

  已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政府非税收入中提取费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该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缴费义务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该规定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涉及省、设区市、县(市、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重要事项的分成比例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该规定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