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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救灾捐赠出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主要是明确具备救灾募捐资格的救灾募捐组织、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界定以及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等。重点是明确组织捐赠与开展募捐活动的条件和要求,不具备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不得以救灾名义募捐。此外,还明确接受捐赠的主体即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的要求以及对捐赠人的表彰情况等。 《办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组织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 《办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也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