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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发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10时30分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14日发布了“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落户”的重要依据,因此,“细则”中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手写方式开具。孩子出生后,签发《证明》机构要书面告知新生儿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后2个月内,要持相关手续到分娩单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细则”中规定,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本人书面声明,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或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单亲证明》。若领取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提供不了新生儿母亲信息,需新生儿父亲提供本人书面声明、《单亲证明》和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