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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议修订个人私隐条例 贩卖公民资料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14时56分        来源:南方都市报  黎媛    

 

  18日中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八达通公司转移客户个人资料给第三方”的报告,裁定八达通公司违反私隐条例中的3个原则,但无须受罚,报告同时提出20项建议。18日,港府建议修订个人私隐条例,将直销和出售个人私隐列为刑事犯罪;违法使用个人私隐,最高可罚款50万元、监禁3年。

八达通违规出售客户资料


  私隐专员蒋任宏表示,上月初,公署已完成有关八达通通过“日日赏”计划出售客户资料事件的调查。八达通推出的“日日赏”计划,其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转移客户资料的过程中,违反了私隐条例原则,包括:八达通取得会员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这超乎了合适的限度;八达通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客户表明资料将如何转移,以及哪类人士可使用他们的资料。而且八达通关于“使用个人资料私隐”声明字体太小,用词太宽松。

  报告指出,参与八达通奖赏计划的会员,即使签名表明“同意使用个人资料”,但这也是捆绑式签名,不等于会员自愿同意出售个人资料。此外,这些会员还收到以八达通公司名义打来的电话,但实际上是信诺保险公司的来电,这是以欺诈的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由于八达通持续及重复出售客户个人资料的几率不高,而且八达通承诺两个月之内,删除超乎适度的所有个人资料,并将“使用个人资料私隐”声明做得更易阅读,所以公署没有向八达通发出执行通知。

  蒋任宏建议,企业不应搜集过量的个人资料,比如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使用者写给顾客的声明要表达清楚,包括声明的字体大小,行与行之间的距离都要清晰可见,可以用不同的颜色突显重要内容,语句要简单、明白。如果要用顾客的个人资料和第三方做金钱交易,应事先向客户表明,并取得明确的同意,比如要在申请服务的表格里有单独一项的签名认可。

港府建议修订个人私隐条例


  昨日,港府建议修订个人私隐条例,将直销和出售个人私隐列为刑事犯罪;违法使用个人私隐,最高可罚款50万元、监禁3年。港府将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公众咨询期,并在下月举行两场公众咨询会。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年底完成公众咨询后,期望这个立法年度结束前,向立法会提交草案。

  公众咨询报告建议,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并披露个人资料,作牟利及恶意用途,可列作刑事罪行,屡犯者应处以更重刑罚。报告还建议提高直销活动不当使用个人资料的罚则。

  林瑞麟还表示,报告已写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或转移个人私稳资料,是违法行为。但如果立法,会安排一段过渡期。港府对公众咨询持开放态度,期望新建议能弥补现在法例的漏洞。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则表示,香港是较少数的地区建议将违法使用个人私稳资料刑事化的,在国际上比较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