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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规定:人大代表视察报告应有反馈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10时15分        来源:新华网  陈菲 杨维汉    

 

  人大代表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如果没有反馈,就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二次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建议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后,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