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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检察机关要监督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10时02分        来源:广州日报  林霞虹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屡屡刺痛国人神经,今后广东若出现此类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院将进行监督。昨天(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对于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躲猫猫”和“赵作海冤案”等案件表明司法人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时有发生。

  近年来,北京、福建等13个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诉讼监督或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

  亮点

  (1)法院调解和执行活动受监督。《决定》第三条明确检察院对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法律监督。

  (2)有案不立将建议“更换办案人”。《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综合、灵活地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违法纠正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3)完善机制监督“躲猫猫”事件。“躲猫猫”之类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曾多次刺痛国人神经。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说,这与国家立法缺位,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有关。《决定》第九条规定,各级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监督机制。这意味着,今后“躲猫猫”之类的事件将得到检察院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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