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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规定疫苗不合格造成损害 6情形不补偿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8日 10时03分        来源:东方早报    

 

  据《春城晚报》报道,今后,接种合格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可以向政府或疫苗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但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等6种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将不予补偿。

  云南省卫生厅本月25日将举行《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就相关规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该省疫苗受种者,在卫生部门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应当予以补偿。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或者死亡,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如果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受种者垫付,待有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因为接种第一类疫苗或者由各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安排支付。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一类疫苗是指由政府免费提供,公民应当按规定接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为四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损害的补偿总额,均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的20倍。其他级别的损害,补偿总额在一级乙等损害最高补偿额的基础上,依次递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