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今天公布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作为致力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专业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间媒体报道的429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从施暴主体、暴力形式、案件发生地、受暴原因、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持续时间、伤害后果、报案人员及案件处理结果等方面总结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的特点。有关专家呼吁,应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侵害。
制度设计应考虑未成年人特殊性
报告指出,调研发现,在429个案件中,85.31%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5.52%,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9.79%。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
参与调研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直是难以防治的社会问题,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文化和习俗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相当程度的容忍甚至习以为常,造成此类案件难以被发现,在干预和保护中也有很多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的对待。其实,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各种需求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权利实现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张雪梅说。
张雪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要从人权理念和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还应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得到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规范以及相关措施的救济。
张雪梅说,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范围不同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些情况对妇女可能不构成家庭暴力,但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应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张雪梅说,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禁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出发,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特别是在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措施、处理程序、救助措施、司法程序介入等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具体体现该原则。
“除了传统针对身体的暴力和强制外,针对精神方面的暴力和强制、利用特殊身份关系实施的暴力、父母的不作为、严重的忽视行为、强迫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从事不应当从事的行为等也应当得到关注。将这些行为概括到家庭暴力的范围,既能够体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也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能使父母和社会大众更新传统的观念,准确认识和理解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张雪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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