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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09时33分        来源:京华时报  翟烜    

 

  电梯广告等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往往引起纠纷,前期物业收支不透明也饱受业主抨击。今后,这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昨天,市住建委启用新版《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针对这些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主要针对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的这段时间,对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

  今后,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业主一卡通”,并交纳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同时,开发商应当与全体业主聘请第三方机构,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同时,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

  临时管理规约也针对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和共居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违反约定,开发商应及时告知并劝阻,出现损失的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