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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防条例拟修改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09时10分        来源:扬子晚报  戚庆燕    

 

上海一场大火后


 

江苏消防条例“胖”了不少


  上海大火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昨天(16日)上午在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的各位委员纷纷聚焦高层建筑的消防隐患。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新增规定2


 

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在很多大楼里,楼梯和走道间都设置一道门,这就是防火门。对于防火门,修订草案新增了这样的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新增规定3


 

临时脚手架也要符标准


  经过一审后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以下这两条规定:“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而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也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新增规定4


 

新小区物业担消防责任


  昨日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消防责任由谁来承担,进行了明确界定:住宅区有物业的,物业企业应当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的,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修改稿新增了这样的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同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新增规定5


 

临时建筑不符消防标准


 

最高可罚3万元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再加上这些就更好了


  不过,虽然消防条例新增了不少内容,但委员们还是提了很多建议,希望它能更加完善——

高楼多尖顶,直升机难停


  一般来说,如果高层建筑失火,被困在楼里的人如果不能往楼下跑,很可能会往顶楼跑。“现在城市里的很多高楼,在设计时都缺少“救生想法”,流行尖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李瑛说,一旦失火,高楼的尖顶,让前来救援的直升机停不下来。

建议2


 

保温材料应依法质检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连桥公司董事长孟勇说,上海高层住宅的这场大火,可能是由于电焊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的。这样的起因,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孟勇认为,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是好事,但应该使用阻燃材料。

建议3


 

高楼每14层应建一避难层


  昨天审议时,有委员指出,高楼每14层还应建一个避难层。所谓的避难层,就是用特殊的阻燃材料建成的一个楼层,地板、天花板、楼梯等都有较强的防火和耐火性,而且避难层还要配备专门的增压设备,将空气往避难层外压出,防止浓烟和烈火的侵入。

建议4


 

罚款3万太少


  修订草案规定,施工单位若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将面临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太少,让施工单位觉得违法成本很低,宁愿交罚款也不愿建供水设施等。为了引起他们的重视,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对不改正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施工。”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武警江苏省消防总队副参谋长赵洪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