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和消费者代表组成。
王明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都没有对消费者组织的组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消费者组织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近年来,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舆论的质疑。消费者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只会妨碍消费者组织履行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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