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将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2004年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粉煤灰运输证明”、“粉煤灰综合利用证明”和“应当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证明”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只对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不会影响哈尔滨市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按照2008年国务院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名称、适用范围和核发主体、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确保《条例》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
近期,《修改决定》将提请哈尔滨市人大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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