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邓昌友委员说,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还有高于建设项目和规划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就是对政策的环评。它与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的区别在于,谁提出政策建议,就由谁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并不存在环保部门审批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很深刻,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围湖造田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政策,导致大面积生态破坏和不良经济后果,许多影响已经不可逆转。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关于汽车产业的发展政策、鼓励资源性产品出口的贸易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等等,在研究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缺乏应有的考虑。与单个项目和规划相比,这些政策的环境影响范围更广泛。但是这些政策既不是建设项目,也不属于规划,现有的项目环评、规划环评都不足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政策的环境影响,因此急需对应用性政策进行环境论证。在这方面国际上有很多先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政策影响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因此,邓昌友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经济技术政策的提议机关,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对政策建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应进行专门的论证,并提出防范性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建议,建立政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除了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一些重大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在研究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比如,城镇化政策、资源性产品的贸易政策等。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建议,在草案“环境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拟定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这样规定,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各类政策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而且国务院2005年39号文件也提出了这个要求。”金华说。
全国人大代表张全认为,对某些政策应该进行评估,特别是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政策,比如能源政策、交通政策、产业政策,这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方针。
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
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应当细化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细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孙大发委员说,按照现行环保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审批制,修正案草案似乎将其修改为备案制。备案与审批的监督力度不同,备案仅仅是告知。建议从加大监管的角度出发,继续实行政府审批制。另外,鉴于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的纠纷较多,争议较大,建议明确规定环评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主体选定、评价程序、结果运用及异议处理的程序。
陈吉宁委员说,现在环境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环评之后不按要求做,二是环评本身粗制滥造,不按照规范做。对此,要追究责任,这个问题本法要有规定。
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提出,环评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需要向公众征询意见;第二个阶段是要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在第二阶段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后,要再向公众征集意见,这样的环评制度才会相对完善。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
建立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应立法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邓昌友委员说,目前我国环境质量总体退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地方片面追求GDP,漠视生态环境指标恶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态状况的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存在缺陷。建议为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状况评价,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这将为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考虑环境资源成本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并为建立相关评估考核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王庆喜委员也认为,应当依法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不制定这个指标体系,考评评价制度实施起来就很困难。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欧阳昌琼建议
明确环评机构人员法律责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欧阳昌琼说,环评机构及其人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PX项目(即二甲苯化工项目)已经在厦门、漳州、大连、昆明等地引起了群众的极大关注。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环评机构作的环评报告。建议在环保法中对环评机构资质条件、环评的依据和标准、环评报告的使用以及对社会公布、环评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具体的办法可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车光铁委员指出
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车光铁委员提出,应明确规定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
车光铁说,2012年国家环保部已正式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建立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目前,全国已有大约三分之一的省份启动了这项工作。从制度设计、操作和成效等方面来看,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非常有利于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全面提升工程质量、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作用也非常明显。建议将此项制度纳入草案,并尽快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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