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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中,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记者马闯 沈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