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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将《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并征求意见。 该条例共分九章五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
  1、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发展循环型经济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及其成果的使用和扩散。
  2、各级政府应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学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吸引科学技术资源的流入,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科学技术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3、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政府资助。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4、对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课题和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各级政府应当择优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或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计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
  5、 本省鼓励国家驻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面向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地方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6、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参加人有前款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承担或者主持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项目。  
来源:吉林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