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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境外组织调查应经批准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09时52分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郭晓宇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境外组织的非遗调查应经批准


  今天(12月20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经批准。

  原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境外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单独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法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