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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笔者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等政策文件的调控作用,更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大气污染,通过修订完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构建从国家到地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理大气污染。
  我国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改是2000年,至今已达13年之久,已远远适应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严峻现实需求。2006年该法又进入修改程序,但修改草案稿于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一直处于“排期”状态。用13年前修改的法律治理当下的大气污染,已明显不合时宜。如现有法律只规定,二氧化硫、大的颗粒物、PM10、燃煤、酸雨等是重点防控对象,而如今PM2.5、氮氧化物、扬尘,已经成为新的污染物控制的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导致大多数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轻,最高额也仅为十万元以下,难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权威武器。笔者呼吁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同时,尽快修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法律要进一步强化防治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明确政府问责机制;建议调整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删除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突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的根本目的。明确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建议大幅度提高对排污者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处罚明显偏轻,建议处罚上不封顶,取消罚款最高限额规定,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排污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经济处罚。为避免现有罚款金额静态计算法的僵化性,宜采用动态的计算方法,删除“一次性”的经济处罚方式,采用日叠加罚款金额。建议明确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区域性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区域之间实行联防联控,可以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注意赋予地方更多的权限,不必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一些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各地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同时,环保法等相关法律也应当适时修订,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