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将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举证责任时间由6个月改为一年。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莫文秀委员提出,按照本条规定,经营者举证责任时间为6个月。对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来说,期限过短。建议修改为一年。另外,机动车和装饰装修中的隐性工程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而从证明能力等角度考虑,经营者更易于举证证明。本条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表述容易发生歧义。“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什么是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是仅需要证明瑕疵本身是否存在,还是该瑕疵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草案的表述来看较为模糊,建议修改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不存在瑕疵,或瑕疵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穆东升委员说,草案明确了上述情况的举证责任,从过去谁主张、谁举证,转变为由经营者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大创新。在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实质性平等上迈出了一大步,有效地降低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维权难的问题。但是草案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期限为6个月,这个期限对于耐用消费品来讲太短,建议将6个月改为1年。
车光铁委员也建议进一步合理设置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建议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由“6个月”改为“三包期限内”。耐用商品都有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期限,一般情况下短期内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对比较低,特别是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能力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发生纠纷后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将举证责任时间延长到“三包”期限内,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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