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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平:“携带凶器盗窃”提高盗窃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09时48分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常红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提高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跃平认为, 在实践中很难对是否携带凶器作出判断,如一名歹徒携带一圆珠笔,想在盗窃过程中以此作为凶器,但这只是主观思想活动,法院在审判时很难在没有当事人供述该思想活动的情况下,认定该圆珠笔是凶器或不是凶器。

  张跃平说,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追逐竞驶放在交通肇事罪中,情节恶劣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和驾驶车辆追逐竞驶造成多人伤亡或情节严重的事件是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突出问题,故应当将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等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到以犯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定罪量刑。

  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以犯罪论处。张跃平建议不宜将“恶意欠薪”纳入到刑法规范围内,因为刑法是最严厉、最终的救济方式,而“恶意欠薪”是民事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将“恶意欠薪”纳入到刑法规范内,势必会分散刑事审判力量,并造成审判资源重复使用和浪费。对“恶意欠薪”应尽快出台民事执行方面的法规,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