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条例求解城市内涝和污水难题 2013年10月16日,中国中央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于10月2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7章,共59条,从规划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对中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做出规定。
国务院发布此条例的时机显然有其深意。一个月前的9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中国将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虽然中国在过去五六年时间里,花费数千亿资金使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城市的污水有了理论上的处置场所,但管网不配套、污水体外循环、部分污水厂污水处理不达标等问题,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
在发布《条例》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刊文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解释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要求,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条例》还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此外,《条例》还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这也意味着国家明确对民资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的重要性定下基调。
在稳增长成为当前经济导向的背景下,民间资本多次进入了政府视野,其中,城镇基建也成为政府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重点领域。早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就包括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而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从2005年前后开始,全国就有不少城市开始放开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开始引入外资、民资。
不过,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坦言,多年来,部分城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对民资的开放程度并不高,全国市场化率只有五成多,而北京等城市甚至还不到五成。“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内建设、运营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中,只有少部分有社会资本参与,大多数还是掌握在排水集团公司手中。”
业内表示,在地方政府债台高筑、银行系统资金短缺之下,让民资进入我国垄断较为严重的排水和污水处理领域,既可以缓解地方财力不足,也可以为民间资本找到正规投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