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需要,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为依法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推进公路交通事业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该条例从高速公路的养护、服务、收费、治理超载超限、清障、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范,充分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对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进行了明确,并且解决了管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方面问题。重点对部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加强了收费公路监管,便于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长期健康发展。一是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行联网电子不停车智能收费等系统。三是明确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可采取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可按照车型方式收费。四是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应当采取措施增设收费车道,并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直至全部数量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五是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5倍的应交票款。六是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5000元罚款。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