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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银监会近日对2009年7月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即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
  同时,新办法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将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所在地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开展异地业务;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可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据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进行试点。办法修订后,经国务院同意,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