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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市场化方向
  在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证券法》的修订还应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限制政府诸多不当权力和行为。
  “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首先,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其次,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肖钢分析称,最后,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在推动注册制改革进程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核心工作。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认为,修改《证券法》应强化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咨询等作用。将审计的结论、评估的结果作为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参考依据。同时,强化证券法的责任机制,通过强化责任制度来约束相关的市场参与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认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要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增加电子化披露的规定。有必要在《证券法》中确立以电子化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此外,要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现行《证券法》仅作出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笼统性规定,建议就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原告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事项,作出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为创新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陆泽峰认为,与此同时,业内强烈呼吁增强《证券法》修订的频率和力度。最近的一次《证券法》修订是在2005年,至今已经8年时间。“就发展迅速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8年时间还没有修法一次,这个过程实在太长了。”张承惠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商法》在之前的一百多年中已经修订了大概160多次。
  张承惠进一步表示,国外其他的相关金融法律,平均大概两到四年修订一次,《证券法》8年修改一次还算较快的,我国很多法律10年都不修订,这是政府最要做的事情。“我们最近和世行合作开展金融改革课题的时候,专门作了金融法律框架报告,金融法律体系里面问题太多了,这恰恰是政府能做的事情。”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证券法变化都是最快的。以美国证券法为例,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修改,包括以一些专门立法进行的制度完善,大概修改了40多次,平均下来大概每两年就得修改一次。
  肖钢在《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中曾明确指出,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资本市场的立法修法,需要反映商事规则创新多、变化快的特有规律,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可以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