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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周芬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今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优先股作为一种有别于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等的新型证券,具有可获得固定股息、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净资产,但表决权受限制的特点,在加快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品种、有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办法》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70条。
《办法》明确了可以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优先股股东如何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行程序等。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出现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况,《办法》要求同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要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办法》不仅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还规定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避免利益输送。
在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未按规定制定章程,或章程规定事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时,相关主体应当受到的处罚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有关规定,对于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证监会将对发行人和承销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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