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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2月11日讯记者梁士斌 交通运输部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违反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且应符合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登记,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有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件。
  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中,配备的高级船员比例不低于25%;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规定明确,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规定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水路运输经营者如有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等行为,将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