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社会融资规模中非信贷类融资(含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从1660亿元快速增加到6.41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9%持续提高至37%。同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取得进展,商业银行理财等非息差类业务规模大幅增长,各类交叉型金融产品加速发展,但机构监管模式和产品监管协调机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2003年以来,商业银行业务种类、复杂程度和规模、盈利水平大大提高。相比之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多用授权性表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并且罚则过于原则,处罚标准较低。
建议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是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重要审慎经营规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明确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情况下机构和产品监管模式,建立商业银行与信托、租赁、证券、基金、保险(放心保)等机构间的风险管理防火墙,强化商业银行对集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三是细化罚则要求,提高处罚标准;四是将监事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