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去年底公布,北京市残联透露,修订的办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立法。新办法公布后,北京市残疾人保障基本制度框架由此建立,为残疾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北京市残联介绍,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立法原则上进行了调整,遵循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对歧视、特别扶助等原则,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职责等七个方面有很大突破。与之相比,北京市《实施办法》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环境,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此次修订草案,从体例上看,删去了“经费”一章,相应内容充实到总则部分,将“福利与环境”一章拆分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两章,并将“社会保障”一章调整到“文化生活”之前,与《残疾人保障法》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从内容上看,从原来的37条调整为目前的65条,其中修改35条,删除2条,增加29条。这些修订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
在政治权利保障上。针对北京市各级人大中残疾人代表过少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为了使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好的纳入公共政策,修订草案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在康复权益保障上。针对康复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出了“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并对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指导社区康复,提供康复技术支持等方面,赋予了明确职责。针对残疾儿童提出了“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规定把残疾儿童的早期监测、发现、转诊和干预纳入三级保健网,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给予补助。针对人才培养和技术应用,对培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康复骨干队伍、研究推广康复技术和辅助器具作了规定。针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保障,规定“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必要的辅助器具,可以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补贴”,提出了“建立北京市精神残疾人基本药物免费制度”,以解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
在受教育权益保障上。根据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要求将残疾人教育作为首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规划和督查评估,加快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强化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各类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等安置方式做了规定。针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难的问题,规定“北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所、班)、启智班等。”“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职工、以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岗位补助。对在特殊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在劳动就业权益保障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采取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维持当前安置比例的基础上,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岗位补贴或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一步发挥按比例就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和固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加大对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康复劳动和其他庇护性劳动,将职业康复劳动写入法规,有利于其健康持续发展。对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在社会保障权益保障上。明确了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通过完善整合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近年来北京市出台实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具体化,同时在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方面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方面给予残疾人优待,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要求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居家服务。对残疾人机构托养、社区照料和居家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作了规定。
在文化权益保障上。修订草案从保障残疾人基本文化权益、满足残疾人特殊文化需求出发,对加强残疾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残疾人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等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也要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产品,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上。由于北京市已于2006年出台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地方性法规,本次修订把信息交流无障碍和交通无障碍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和公共交通方面,对于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沟通信息和出行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提出了“公共停车场内按总停车位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一个无障碍停车位的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与停车位设施相衔接,宜靠近停车位人行出入口。停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m宽的轮椅通道,任意方向的坡度均应小于2%,并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在法律责任上。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缺少力度和法律手段。修订草案设立了违反残疾人证管理、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侵犯残疾人劳动权、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和违反无障碍管理等5项法律责任。为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对在残疾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力度,修订草案提出,“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为保障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有效使用,修订草案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上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此次北京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保留了北京市《实施办法》现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内容;立足首都实际,针对北京市残疾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基本需要予以特殊保障的情况作了规定;吸收了北京市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已取得良好效果的公共政策和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力求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重点研究《残疾人保障法》授权地方制定和根据北京市实际需要强化的具体规定,达到既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又符合广大残疾人的整体利益。
北京市残联表示,到2015年,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届时,“康复有条件、在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的残疾人工作首善之区将由此呈现,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将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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