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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是以公检法流水线作业分段负责的线性构造为特征,这也直接造成了未成年刑事审判不重视审前和判后工作的被动局面。 在我国,分散式的立法也导致少年法庭改革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依据,有必要将未成年人从成人立法中剔除,制定单独的少年法。少年法应当具有以下要素: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即对少年不良行为的实体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的适用,也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程序问题。第二,少年法兼具刑事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它既有少年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定,又有少年行政违法方面的规定。第三,少年法是特别法。它仅适用于具有犯罪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少年,而不适用于一般公民;它脱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属于特别法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今的少年审判中,在强调“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宣传效果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未成年犯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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