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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已于5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制度建设上,2006年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确立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检验,《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已显现出来。尤其是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取得较好成效,形成了完整的政策、技术标准体系,但在既有建筑改造和建筑用能管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之后,在国家立法层面,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诸多框架性的制度,需要通过本市的立法予以具体化,以与本市实际情况相符合。此次根据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提升规范的效力等级,增强制度刚性。

  《条例(草案)》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建筑节能管理作了规定。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条例根据杭州市现有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对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类型和节能改造的重点内容进行规定。根据杭州市历年各类专项改造工程的建设经验,《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列入危旧房改造、庭院改造、旧厂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历史建筑保护、农村住房改造、农房改造示范村等专项建设工程范围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杭州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