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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