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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拉萨6月20日讯 (记者 廖卫华)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及再培训制度,驾驶员不给车票,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记者今天从拉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拉萨市第一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政府规章《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拉萨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拉萨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洛桑加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拉萨市从1998年开始有出租汽车运营以来,拼客、不打计价器、拒载等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影响了拉萨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今年5月正式通过的《办法》是拉萨市第一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政府规章,由此结束了拉萨市出租汽车无法可依的时代。
  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注销从业资格
  《办法》共计8章56条,强化了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和行业规范管理。针对出租车拒载、拼客、随意叫价等行业乱象,《办法》通过出租车行业准入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制。
  《办法》规定,市运政机构应定期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由运政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由运政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及再培训制度。 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由市运政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再培训,取得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达3次以上、违法违规记证2次以上的,市运政机构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市运政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审验不合格的,注销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司机不给车票等5种情形乘客可拒绝付费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及其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为规范出租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办法》明确了18条服务标准:要求驾驶员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应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按照计价器收费,不得与乘客议价;应当向乘客出具与实收金额相符的统一发;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无故拒载和招揽他人同乘,不得强迫乘客组合租车或者利用他人招揽乘客;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5种情况下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出租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中途停运的;驾驶员拼客的。
  拒载拼客司机和企业同时受罚
  《办法》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30日。
  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出现了违反《办法》的情形,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将被同时处罚。比如,司机故意绕行、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接受或者逃避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检查的。出租汽车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止出租企业营运3-5日。驾驶员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